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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前后,企业应关注的合同事项!

时间:2019-08-12 14:19:3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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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给企业履行合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这是基于增值税固有的特性,即增值税系价外税。
先明确一个概念,增值税税率的适用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执行的税率为准。
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业务仍适用16%的税率;而原适用11%税率的业务,也仍然按11%开票,不管实际开票时间是否在2018年4月1日之后。只有2019年4月1日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业务才适用调整后新的税率。
 
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财务先做好下面两件事:
1)梳理长期合同
3月-4月期间的采购合同、销合同要考虑税率下降影响,合同是否要等4月1日之后再签订,还是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税率影响,采购单价要考虑降价,财务人员必需梳理企业的长期合同。
 
2)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如果是在4月1日之后收到以前的合同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以4月1日为分界点,企业尽量在4月1日之前签合同,把所有的进项发票先开出来认证,以免对后续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对一些长期合同,比较大的合同,已执行的部分,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税务给予明确规定 。
 
一、执行中的业务
1、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采购业务合同,确定合同中收付款和开票相关的规定,在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要求对方开具原税率的发票,才属于合规发票。
因为合同金额已签订,如果不能变更合同金额的,应当尽量促进业务的执行,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尽可能落在4月1日前。
 
2、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销售业务合同,要准确的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生在4月1日前了,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要按原税率申报纳税。
否则后期客户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理由要求您开原税率的发票时,补滞纳金是妥妥的。
另外提醒:同一合同下的业务,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调整税率前的适用原税率;发生在税率调整后的,适用新税率。
 
二、合同签订中的业务
一般情况下签合同时,协商价款时都是实际交付的金额,这个金额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货物实际价款,另一部分是增值税税额。
现在要降的是增值税税额,所以,采购合同签订时,如果还是按原来可以接受的价格确定,您无疑是提高了货物实际的价格(因为增值税税额降了)。
如果说货物涨价您不接受,这时签合同就应当商定不含税的货价。这样,税额降了后,您采购支付的金额才会减少。
 
三、企业签订合同注意的8个涉税点
注意点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注意点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点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注意点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注意点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点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注意点7: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意点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
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增值税税税率下调,对于企业来说,不但影响到增值税的税负,影响到给客户报价及企业的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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